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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現在對流動人口出租屋的管理是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和《汕頭市出租屋管理規定》進行的。
根據《汕頭市出租屋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屋的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租住人員的暫住登記管理,以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公安機關對出租屋的治安管理采取以日常巡查為主,以定期與不定期的清查為輔的方式。對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管理,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必須如實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并督促其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入口離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若未如實登記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租住人員的管理,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民聲熱線》第十三輪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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