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根據市委市政府“放權強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出臺《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以下簡稱第190號市政府令),對提升區(縣)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起到積極促進作用。2020年7月,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對第190號市政府令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9 月,市政府組織開展民法典涉及規章清理工作,也對第190號市政府令進行了清理。在評估和清理過程中,發現第190號市政府令存在以下問題,需要予以修改完善:一是部分事項在政務服務外網權責清單中已不存在,或者已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取消;二是部分事項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已明確由區(縣)部門實施,或者國家、省已委托市級部門或者區(縣)部門實施,沒有必要重復列入;三是有的事項已經下放鎮街道實施;四是個別事項區(縣)部門因缺乏專業技術支撐承接困難等原因只能由市直部門實施;五是部分事項的下放方式需根據國家要求予以調整。因此,有必要對第190號市政府令進行全面修訂,出臺新的政府規章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向區(縣)下放市級行政管理事項問題。
二、起草的基本過程
2020年10月25日,市政府召集各區(縣)政府和市府辦、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市政數局以及第190號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門,專題研究部署第190號市政府令的修訂工作,會后,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市政府辦公室發出《關于<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修訂工作的簽報》。隨后,市政府辦公室(職能轉變協調科)組織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市政數局以及第190號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門,對第190號市政府令所列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新增和剔除了部分事項,以及對下放方式進行了調整,并先后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和25日召集有關部門研究修改,形成初稿后轉市司法局進行法律審核。市司法局組織對市直部門提供的每個事項的法律依據逐一進行審核并予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1月27日和12月8日先后兩次發送各區(縣)政府和市委編辦、市政數局以及第190號市政府令涉及的市直部門征求意見,并同步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汕頭日報》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在此基礎上,經與市府辦(職能轉變協調科)、市委編辦、市政數局等部門協商、討論、修改和完善,形成《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區(縣)實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已經2021年1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三、依據和參考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決定》起草和審查過程中依據和參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主要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關于“放管服”改革的相關文件要求等;同時還借鑒了省政府下放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做法經驗。
四、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調整由區(縣)實施的市級權責清單事項
《決定》從政務服務外網權責清單中梳理匯總出434項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區(縣)實施。其中,調整由區(縣)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的107項,調整由市直部門在區(縣)的派出機構實施的327項。
(二)關于下放方式,主要包括:
1、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由地級市政府部門行使的權責清單事項,《決定》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共60項。
2、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由市、區(縣)政府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權限的權責清單事項,借鑒《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下放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做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決定》采取“重心下移、由區(縣)部門就近實施”的方式下放,共47項。
3、對在區(縣)設立派出機構的市自然資源局和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的權責清單事項,《決定》采取內部“委托”其在區(縣)的派出機構實施的方式下放,共32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