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切實加強汕頭市預防和應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的污染事件控制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時有效處理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構成威脅或造成污染的各類突發污染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市于2011年編制印發了《汕頭市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4月,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2020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粵環辦〔2020〕32號),要求各地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市級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備案工作。為落實省廳的工作部署,我市啟動《汕頭市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通過調查我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分析風險評估結果,分類提出可能發生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情景,銜接相關部門發布的涉水環境的應急預案,經過專家評審和復核,通過二次書面征求意見,并按要求在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形成形成《汕頭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主要政策依據
1、《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11〕93 號);
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12〕50 號);
3、《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年第1號);
4、《2020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粵環辦〔2020〕32號)。
三、主要內容
《預案》包括總則、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監督管理、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及附則等七個部分。
主要內容包括:(一)進一步細化應急組織機構,明確各應急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能,確保環境風險事件發生時各單位能夠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二)完善了應急響應過程的各項程序及職能分工,確保應急過程的供水安全;(三)明確了應急保障、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方面工作。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18日